答复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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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4〕47号)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标识内容包括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的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建议径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核心提示: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内容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

  关于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3项要求标有符合性声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因执行标准内容大多已覆盖符合性声明,如产品已标有执行标准,是否需要标示符合性声明? 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示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的问题,是否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才需要标示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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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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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FC2024030

  时间:2024-08-08 16:05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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